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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guī)章設定證明事項
和取消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
公法〔2018〕124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4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公安部對有關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清理。2018年8月,公安部已下發(fā)通知,對申請典當特行許可證時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相關負責人簡歷,申請保安服務(培訓)許可證時提供有關人員相關工作經驗、經歷證明、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證明、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會見被收容教育人員時提供家屬關系證明,發(fā)生自然災害造成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時提交機動車滅失證明等9項證明事項不再要求提供。
現(xiàn)根據《通知》要求,決定對有關規(guī)章設定的13項證明事項不再要求提供,對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的9項證明事項予以取消。各地接此通知后,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1、不再要求提供部門規(guī)章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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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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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部2018年11月1日
關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guī)章設定證明事項
和取消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
公法〔2019〕22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經報部領導批準,公安部決定對第二批有關規(guī)章設定的12項證明事項不再要求提供,對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的1項證明事項予以取消。請各地接此通知后,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1、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部門規(guī)章設定證明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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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批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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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部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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