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教育廳印發(fā)修訂后的《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該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對我省義務教育學生,在入學、轉學、休學、復學、輟學、退學、畢業(yè)等各階段的學籍管理做了相關規(guī)定。
都有哪些規(guī)定呢,跟著小布往下看……
適用范圍
《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及其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含完全中學的初中部,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輟學、退學和畢業(yè)等事項的管理。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學籍電子化管理
全面實施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
建立省、市、縣、校四級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網絡。
學生學籍信息數據按照“學校收錄、屬地監(jiān)控、分級核辦、全國聯網”和“小學入學建檔,各學段隨轉”的原則進行管理,保證學生學籍信息的準確性、唯一性、連續(xù)性。
入學、注冊
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接受義務教育
小學、初中均實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學。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依法送入小學接受義務教育;完成小學教育的學生,應當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監(jiān)護人送入初中繼續(xù)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免試、就近”入學
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免試、就近”的原則,就近安排學生進入當地公辦學校就讀。
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提出申請,提供縣級及以上醫(y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殘疾兒童入學年齡適當放寬
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具體由設區(qū)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殘疾兒童、少年可進入特殊教育學校學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請進入普通中小學校隨班就讀。
對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入學30天之內接續(xù)學前學籍信息
小學新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后,學校應為其接續(xù)或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從學生入學之日30天之內為其接續(xù)學前學籍信息,并建立小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針對無學前學籍信息的學生,學校需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為其新建小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須在各學年開學一個月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核準本行政區(qū)域內小學新生學籍。
電子學籍新建立程序
1、學校向學生下發(fā)紙質《學生基本信息表》;
2、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相關內容后交回學校;
經班主任、學生學籍主管副校長核辦后給學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進行簽字確認;
3、經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班主任簽字確認后,學校學籍管理員按照《學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內容將各學生學籍信息、家庭成員信息及照片錄入或導入電子學籍系統(tǒng),經學校和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核辦通過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獲得學籍號,電子學籍正式建立。
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由電子學籍系統(tǒng)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的規(guī)則自動生成。
在校學生學籍檔案
包含這些信息
學校應為取得正式學籍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
電子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fā)展報告(含學業(yè)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qū)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紙質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生基礎信息采集表》;
(二)相關印證材料等。
因病或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入學的
小學、初中所有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xù)。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xù)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在開學前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xù),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
無故不按時報到的
視為疑似輟學
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經學校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視為疑似輟學,待恢復入學后補錄、更新學籍信息。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學生就讀學校應為其建立、接管學籍。
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統(tǒng)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
公辦學校學位不足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辦學校就讀。
適齡外國學生
獲得招收國際學生資格的學?山邮苓m齡外國學生入學,但須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能使其獲得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
國際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號令《學校招收和培養(yǎng)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注冊分班
小學各年度招生結束后,由學校對新生進行均衡分班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注冊。
初中招生在電子學籍系統(tǒng)完成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后進行,分別按“統(tǒng)一招生”和“自主招生”方式將招生結果導入電子學籍系統(tǒng)中進行招生,并由學校對新生進行均衡分班,再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將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的學生編入相應班級。
小學班額限定在45人以內;初中班額限定在50人以內。
不得重復建立學籍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
各級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查重。
需要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復印件,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發(fā)起受控學生學籍信息變更申請,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部門審批。
核準變更的,由學校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tǒng)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休學、復學
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三分之一
仍不能上學的提出書面休學申請
學生如因傷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
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其電子檔案,縣級及以上醫(yī)療單位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其《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件保存?zhèn)洳椤?br />
因傷病提出休學的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及以上醫(yī)療單位檢查并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
學生患有傳染病或縣級及以上醫(yī)療單位認為不能使其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疾病的,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令其休學。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學生單次休學期限不超過一年。
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持縣級及以上醫(yī)療單位診斷證明、病歷和醫(yī)藥費票據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同意后可繼續(xù)休學。
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
九年級第二學期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復學的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憑休學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及以上醫(yī)療單位出具的康復證明,并填寫《休學、復學申請表》,經同意后方可復學,并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登記后做復學處理。
學校應當根據復學學生實際情況,按照“接續(xù)學業(yè)原則”安排其回原年級就讀,或者按休學年級安排其插班學習。
休學期滿未提出繼續(xù)休學申請
又不復學的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繼續(xù)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學校應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2009年修正本)》相關規(guī)定處理。
轉學
有這些情況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不得隨意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準予轉學:
1、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或在本縣域內跨學區(qū)、鄉(xiāng)(鎮(zhèn))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可以轉入戶籍所在地學校;
2、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因監(jiān)護人務工地跨省、市、縣遷移(不含省轄市中心城區(qū)之間遷移)的,可以轉入監(jiān)護人新的務工所在地學校;
3、學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為現役軍人(含武警)、長期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等原因,而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轉入被投靠親屬所在地學校;
4、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fā)生變化的,在市域范圍內,可以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籍隨人走”
對符合轉學條件、確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學額空余情況,統(tǒng)籌安排、有序接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轉入、轉出學校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xù)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一個月內辦結。
涉及跨省轉學的,其辦理時限以全國電子學籍系統(tǒng)實際運行時限為準。
轉入學校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轉入學校不得對學生進行入學考試或測試。
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九年級第二學期學生一般不予轉學。
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轉學時間原則上為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辦理。
轉入學校不得以試讀等形式接收未辦理(或未完成辦理)轉學流程的學生,轉出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緩辦理符合轉學條件學生的轉學手續(xù)。
輟學、退學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
勸退、開除學生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
對連續(xù)超過3個工作日無故未入校就學、且無法聯系到學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的學生,首先標注為“疑似輟學”,如果該學生重新回到學校,則對進行返校操作。
經教師家訪勸說無果的,由學校將該學生基本情況及開展“追輟”工作情況、家訪記錄等上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社區(qū)啟動“控輟保學”程序。
在經過學校和相關部門核實后,該學生確實不再上學,將該學生學籍狀態(tài)定為“輟學”。如果該學生確定為“輟學”后又返校的,對該輟學生進行返校操作。
因出國(境)定居申請退學的
因出國(境)定居申請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監(jiān)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并填寫《河北省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經同意批準后,可準予退學。
學生出國(境)定居后又回國并仍在我省接受義務教育的,接收學校應按有關規(guī)定為其接續(xù)原來的學籍檔案。
因死亡的
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因失蹤、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的
學校須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可以保留其學籍的,應盡量保留其學籍。
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jiān)禁類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xù)讓其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xié)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yǎng)、勞動教養(yǎng)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回校就讀。
畢業(yè)、升學
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予以畢業(yè)
凡在學校學習期滿、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全部予以畢業(yè)。
畢業(yè)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編號、驗印后,由學校頒發(fā)。畢業(yè)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未升學的學生最后終止學業(yè)的學校
永久保存其學籍檔案
各學段(小學、初中)學生升入下一階段就讀時,其學籍檔案應當轉至升入學校,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未升學的,學生最后終止學業(yè)的學校應當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學校被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被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跳級、留級
具備超前學習能力需要跳級的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一般不允許跳級。
個別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yōu)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確實需要跳級的學生,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監(jiān)護人可提出跳級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準予跳級。
跳過年級,視為受過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于本校范圍內。
跳級應在學年度結束時辦理,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學籍變動。
升入畢業(yè)班及畢業(yè)班學生不予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
隨班就讀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核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準予留級。
留級應在學年度結束時辦理。畢業(yè)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學校違反這些規(guī)定將被追責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1、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2、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3、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4、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5、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xù)的;
6、不按規(guī)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8、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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