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關于清理暫扣無人認領車輛的公 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我支隊決定依法對2015年12月31日以前被暫扣無人認領的車輛進行清理。自登報之日起3個月內(nèi),請車主持暫扣憑證、駕駛證、本人身份證、行駛證或購車發(fā)票、合格證(如屬被盜車輛必須持有公安機關開具的報案證明),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各交通執(zhí)法大隊辦理相關手續(xù),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我支隊將按有關規(guī)定依法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聯(lián)系電話:2539166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